交通运输部等部门近日公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删除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对未取得两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 此举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要求,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举措,能够平衡监管与市场需求,缓解城市打车难、约车难现象。 事实上,对于网约车这一交通新业态,我国监管一直都是采取积极鼓励、审慎管理的态度,主动制定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同时积极鼓励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2016年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网约车合法地位,随后又出台《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中事后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引领网约车发展走上规范化轨道。此次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是继2019年之后的第二次修正,根据网约车行业发展情况、合规率变化情况进行的再次完善,将进一步提升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行业发展。 一方面,更加科学确定罚款数额,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相较于2019年版对于未取得三证均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此次修订考虑到不同违法事项的危害程度和经营者的承受能力,对处罚力度进行了区分。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力度不变,对网约车驾驶员的处罚力度则大大降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额度分别降至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另一方面,执法既有力度也体现温度。此次取消了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就体现了这一原则。未带并不意味着没有,偶尔疏忽未携带两证并不会造成危害后果。办法修改后更加突出管理的合理性,强调运用科技手段和信息化方式进行查验和监管,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取消罚款事项、降低罚款额度,并不意味着监管放松了。网约车行业涉及广大从业者的生计和百姓的出行安全,监管一刻也不能放松。从修改结果看,办法对严格准入、取得三证以及公平竞争、安全监管方面的要求并没有降低。有关部门仍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运用更合理、更科学、更人性化的方式开展监管执法,严把准入关、排查隐患、提高透明度,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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